信用社如何核销不良贷款?
农村信用社的呆帐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具体是:农村信用社在按《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不良贷款足额计提一般呆帐准备金及其他准备金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呆帐贷款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核销。所谓符合条件是指主要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的财产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贷款被核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对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和股权保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等。
在符合规定条件前提下,不良贷款的核销,由信用社逐笔提出申请;由县联社、市办事处及有关处、室按规定统一审查、审核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作出批复后,才可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良贷款。
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的呆帐贷款,作坏帐处理,其债权和财产处理权由县级联社持有,待贷款本息收回时,相应增加当期的呆帐准备金。对已核销的贷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要注意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