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被冻结能解除吗?
通常说的“冻结资产”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护案件有关财产不会被转移、隐匿、挥霍或毁坏,因而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其基本特征是:有关财产被司法机关控制,不能被处分,其效力主要在财产方面,而不是行为方面。比如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为保护案件有关财产或被害人、当事人的财产,或为保证将要或正在执行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可以应申请或依职权冻结被害方或加害方的有关存款、汇款或其它财产。这种冻结财产的行政行为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被冻结人对冻结财产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维持了原冻结决定,被冻结人仍然不服,又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法又规定了几种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财产冻结行政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