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劣后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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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先型与劣后型的概念来看,劣后型资产指那些无法从现金产生主体的收益中获得直接且优先清偿的资产。一般包括永续债、可转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一些信托中的劣后级等。之所以这些工具中蕴含着“资产本性”,主要是因为其“股东权益”,“可转为股东权益”或者从附属合同中得到的信息。

目前常见的劣后性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可转换债券”,即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转股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也就是说可转债本质上具有债券和期权的“二重性”。

首先,可转债具有债券的特征,企业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并承担着到期还本的义务,具备了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可转债附有股票期权。企业约定转股条款,赋予债券持有者可以将该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转换比例是事先约定好的。而转股条件(是否能够转股、何时转股)由债券持有者决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可转债是一种兼具债券特性与股票特性复合证券,为保障整体制度的协同,《管理办法》在特定条款的设计上,与《证券法》等其他相关制度作好衔接。”

二、永续债

永续债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一般长达100年甚至永不到期)的债券。通常附有一个赎回条款,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某一日期之后按某个价格赎回债券。例如,一家企业十年内可以选择赎回发行的债券,否则将提高付 给投资者的收益率(票面利率)。永续债是一种既具有债务融资工具部分特点,又具有权益融资工具部分特点的特殊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债务工具,其债券持有人是债务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同时可理解为一种期限为永久的债权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发行债务资本工具的指导意见》“发行人可不设置到期日,具有利息递延支付权或者取消派息权,但应设置强制性资本补充事件,以及利息的递延或取消、本金和利息损失吸收能力恢复等条款。”《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既含有固定利息支付特点,又含有赎回、转股、到期续期等其他投资回报安排。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分析合同所包含的金融工具、嵌入衍生工具等的特征,判断其是否符合一定条件,并根据判断结果分别归类为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或者混合金融工具。”

三、优先股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而言,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主要的优先权利是分配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以及在公司决策中的参与权利。优先股的优先权利主要是指股息发放和剩余财产清偿的优先,同时在股息收益上有相对固定的回报率,类似于债券的固定收益率。但优先股一般无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所受的保护不如普通股。优先股既可以永久存续也可以规定具体期限,可以采取固定股息率也可以采取浮动股息率。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普通股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通过优先股补充资本方式包括公开发行优先股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其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配套发行优先股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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