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权资产是无形资产吗?
企业碳权资产是指企业基于其温室气体减排或者碳配额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或者碳减排量,通常可称之为碳权。作为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产物,国际上许多大企业已经把碳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者负债管理了,我国也正在开展企业碳权资产管理的研究与应用实践。
从会计角度来说,碳权资产是企业持有的一种无形资源,具有无形性和潜在收益性以及易耗竭性等诸多无形资源的内在特征,与企业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基本一致。
企业取得的碳权资产一般可分为碳配额类资产和碳减排量类资产两大类型。
(1)碳配额类资产
碳配额类资产是政府通过对企业设定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简称碳)排放限,并配发相应的排放许可(即碳配额)给企业,允许其用来排放碳或者进入碳配额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在性质上属于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根据我国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域水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际上关于碳配额类资产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尚没有统一认识。
(2)碳减排量类资产
碳减排量类资产是指企业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预计未来一定期限可能产生的碳减排量。根据《京都议定书》有关规定,附件1国家为实现量化限制和减排承诺,可以通过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三个灵活机制来完成。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助于产生实际减排效果的减排或吸收二氧化碳的项目而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减排单位。按照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有关规定,一个实施活动必须满足持久性、额外性和真实性等条件才可以获得认证。所谓额外性,是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性质,是指在没有清洁发展机制资金的介入下,这个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即没有清洁发展机制这样的国际制度安排,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是“额外的”。
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可能取得认证的碳减排量是否应确认为碳减排量资产和如何确认,同样存在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