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属于什么案由?
所谓“名下无股权”,是指个人在多家企业持股而又不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或者不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而购买他人股权。名义股东在股份代持期间,并不参与投资权益的管理,也不承担投资风险。
《民法典》第464条:[合同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第465条:[合同的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66条:[附生效条件与附延缓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以未来实现确定或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责任效果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合同;
第467条:[附解除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是指附有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有五种行为属于欺骗行为。
1、承诺是虚假的;
2、隐瞒重要事实;
3、借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之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4、没有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代持股份属于什么案由,代持股协议:名为委托持股协议,实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的双方为诉诸法院的理由是:一、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应得到严格履行;二、根据协议约定,陈乙有义务根据张丙的要求为其代办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现陈乙以自己没有资格代为持有股权及需要支付股息为由于致使张丙的忠实股东权益受损,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并给张丙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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