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红预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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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利润分配;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款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见,税后的净利润才是股东们所享有收益的合法依据和基础。在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任何基于分红的约定都只能是无效约定了。所以,所谓的“分红预留”其实质就是公司以将来可能实现的利润为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补偿的一种预支行为。

鉴于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又缺乏判断能力,故我国《公司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第一,公司设立时采取认缴资本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公司是否减少注册资本并以此对股东会决议产生约束力;第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自主决定有无红利分配;第三,当出现公司经营困难需要缩减资本时,允许直接核销股东已认缴而未实缴的股份,从而避免减资程序中对各股东利益造成侵害;第四,对于股东会的决议效力,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除外),只要持有较大份额股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形成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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