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没有低压能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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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是情侣,今年4月份两个人买了二手房子,房子是B的名字,因为当时贷款的话,以B的名义贷款更少一些,所以贷款就贷了20年,并且是以B的名义贷款的,贷款之后,两个人也在还贷款,还了三四个月,然后A说因为有些事情需要用钱,就要把房子抵押了,当时B同意了,后来A便找了一些人通过民间抵押的方式将房子抵押了7万元,借期6个月,每个月还5800元,之后由于A没有还钱能力,便又找了一个民间借贷,借7万元,期限2年,利息是三分,每月还款3500元,到现在A已经连本带利还了36000元了,但抵押期限还有两年,但是现在B不想再和他继续下去了,B要是转让的话,还需要A的同意吗?如果他们协商了转让的事情,那么A能否收到他应该得到的费用?A现在的想法是,让B帮他还清债务,然后B再买个新的二手房,A付给B相应的酬劳,A这样可以吗?如果B不还清债务,他们现在这房子能不能转卖呢?

律师观点

尽管贷款是以房屋买受人的名义贷款,但是实际上实际贷款人和用款人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即本案的原告A,也就是说A是该贷款的实际权利人和义务人。

现在A因为需要用钱,在B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实质上构成对该房屋的出卖,第三人因相信A有对该房屋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而与A之间形成抵押合同关系,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A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但A并不能对上述房屋进行自由处分,其与B间的约定属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A不能履行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第三人有权要求A履行抵押合同义务,即清除抵押物,也就是本案中的房屋。

由于该房屋现由B实际使用,且房屋原所有权人B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也不能出卖该房屋,现B虽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其不得依据与A之间的约定,拒绝第三人要求清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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