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贷款受保护吗?
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 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非法集资犯罪违法所得的事项,依法构成非法处置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如果非法借贷,则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不能通过民间借贷合同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但是,在法律上有规定,即《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了非法集资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对违法所得有非法处置、破坏等行为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来非法集资时,则借款人不用返还借款,出借人要承担其损失,并可能承担刑事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