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算挪移资金么?
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通过金融公司、财务顾问等中介进行的委托贷款业务除外),但是金融机构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定的重大情形……”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法进行,同时要求贷款发放后贷款人需要建立业务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备查。
另外,根据201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所列罪名刑罚数额标准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调整为20万元。 所以如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大额委托贷款业务且超过法定标准的,可能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而企业间私自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当然,如果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诈骗等行为的,还可能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不论是从现行法律规定还是行业自律规范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都不是合法的委托贷款业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