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可以没股份吗?
首先说结论:在境内公司法框架下,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下称“无股份董事”); 其次来说原因:根据《公司法》第45条和109条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不具有控股股东的身份。我国法律实际上允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同时担任董事职务且不持有公司股份,这是由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逻辑所决定的。
因为,如果将上市公司的董事与监事一并考虑的话,那么我国目前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只有董事没有监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只有董事而没有监事的国有独资公司;三是只有监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是仅有监事的国有独资公司;五是既设董事会又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前两类公司即只设董事不设监事的公司。从理论上讲,这类公司实际上是“无监事公司”。既然是无监事公司,就必然要有负责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来代替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种替代监事的职责机构就是董事会(当然包括上述两种兼营董事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法律赋予董事会必要的管理决策权,同时又要求董事会必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股东的质疑和监督。
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公司即设有监事但没有董事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是否必须具有非控股身份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认为,既然这些公司设置了监事会,那么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决策就必须更加慎重、严格,从而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主张此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具有非控股的身份是合适的。 至于为什么是半数的说法,是为了避免董事会所有成员都是“自己人”而使董事会失去监督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