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去与美国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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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又掀起对中国的出口禁令风潮,中国外交部回应:我们从不承认所谓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那到底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呢?它合法吗?对中国和美国的企业又分别带来了哪些影响? 先来讲讲这次引起风波的事件背景。今年3月10日,白宫官方网站发布总统公告,宣布禁止美企向华为出售芯片(包括含有芯片组件的产品)。

这一禁令发布后,引来了中国的强烈反弹——2018年中美经贸摩擦尚未彻底消弭,美国此番举动无疑将激起中方的反制措施。果不其然,在4月份的外交部记者会上,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就称美方此举是“滥用国家力量,打压特定企业经营”,并指出 “所谓‘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行不通的”。 那么,为什么中国会如此强硬地回击美方的限制举措呢?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这项行政命令涉嫌滥用自己的公法权利,来阻碍民营企业的正常商业运作。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监督管理专利工作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而《专利法》第6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使用费的;(三)违反专利保护期限或者终止后的专利权人侵害专利权的。

显然,从法律层面来看,美国政府没有资格直接认定企业侵犯了自身的专利权,也没有权限直接处罚中国企业。因为认定专利权是否遭侵权、如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都应当由司法程序来裁决。换言之,只有法院才有权利决定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均不具备这种地位。

但问题在于,法院判决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流程才能作出,而在诉讼期间内,若对方的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极有可能出现判决结果出来时已为时晚矣的情况,此时赔偿损失可能成为唯一可采取的补救措施。而巨额的赔偿金往往不是一家民营企业能够承担的起的责任。于是,面对实力远胜自己的强敌,中小企业往往只能选择妥协。

然而如今局势已然不同。随着国力的增长,我们再也不必像以前那样委屈求全。这次外交部发言人直言不讳地指出美国行为“非法且无效”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更何况我国还有反制美国的杀手锏——《反垄断法》。

依据该法第7条规定,具有限定交易相对人选择交易对象、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垄断协议,或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交易相对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以上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这种“硬通货”,美国是极为忌惮的。所以,尽管美国一直在千方百计地寻找中国的漏洞,频频发动出口管制和制裁行动,我们仍然有底气直面挑战,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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