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能索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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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3号买进,2018年6月19号卖出,股价从38跌倒了7.34元,跌幅达到82%。 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虚假陈述的认定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就其交易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请求上市公司予以承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易佣金、印花税损失,本院依法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规定第九条还明确了如下情形的赔偿责任:(一)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有大幅下跌现象;(二)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出现连续跌停或者巨幅震荡情形;(三)虚假陈述发生时,股票价格下跌;等等。可见,虚假陈述被揭示与否并不影响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只是可能影响受害人的证明责任以及损害数额的确定。本案中,被告超华科技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损失包括下列各项:(一)投资差额损失;(二)佣金损失;(三)印花税损失……”原告主张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差及其为此支付的佣金和印花税应当认定为本案的赔偿损失范围。对于买入价和卖出价的金额,原告提交了对应的交易清单佐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本院认为,由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属于重大事件披露不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如实披露义务,由此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致使投资者在作出是否买卖股票的决定时所依据的信息发生错误,从而造成相应的投资差额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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