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法人几年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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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四节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然后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企业改制和职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工会委员会应重新选举产生。

地方总工会或产业(系统)总工会直接领导的基层工会组织,其领导成员的任免应当符合相应的程序;其中,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总工会直接领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在换届期间,因原负责人离任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选负责人的,应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新产生的负责人应在短时间内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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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换届选举。企业工会委员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时,事先报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向其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产业工会备案。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选举为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会员,设立经审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增补,应当自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向其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产业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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