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哪个公司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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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的某数字公司,工资和职级都谈好了是13k*14(18500),但是签劳动合同时,合同里面写的工资却是9.6k,然后各种补贴2.4k,合计12k。问HR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HR说因为公司要给我交五险一金,这个是法定的,基数不能随便改,所以只能把工资写成低的,实际发的还是高的。

当时我也没想太多就签了字。后来想着总觉得不对,不是应该实际工资多少就写多少吗,怎么可以为了交社保把工资写成低水平呢,是不是有阴谋啊!于是我去查了劳动法,发现确实是这样,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 看完法律条款我又去找HR,她说这是公司的政策,我问那有没有文件或者制度依据呢。她就说你放心,肯定没有问题的。

我就信了。 工作一年后,我发现同岗位在其他区公司的同事的工资居然比我高(同一集团下的子公司,不同区的也有高低,而且高的不少),我就去找人事,人事拿给我看他们今年的薪酬调整表,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我的工资一年比一年低。找人事要去年的工资条和年终奖的时候,被拒绝,理由是我去年年终考核没通过(其实已经通过了,只是他们故意刁难)。

这时候我才明白,原来HR说的“有问题,有文件”指的是他们内部的一些不透明的规定和流程,而并不是指国家法律和集团政策有文件规定这样的大前提。 我提出了仲裁,申请裁决确认薪酬协议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按薪酬协议的约定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公司以我有违诚信为由反对我主张赔偿金,还说我已经享受了年终奖就不应该再主张工资差额。

法院采纳了公司的意见,以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我败诉。 我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于是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时,我把所有证据都摆了出来,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的邮件和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集团要求降薪”“集团规定调薪”等内容,并且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人力提供的模板劳动合同也明确载明我的工资是13K(含税)。

二审期间,公司虽承认调整过我的工资,但表示是为我好,因为我新换的岗位和工作内容都比以前少,所以降低了我的薪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范畴;且说我既然已享受年终奖,就不再享有要求补发全年差额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公司虽主张我的工资有上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虽然享有自主经营权,但应当合理、合法、公平地行使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单方降低我的工资标准并未取得我的同意,且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仍按照试用期的工资标准继续发放我的工资,明显不当,原审认定公司应当向我补发相应的工资差额正确。本案劳动合同约定了我的工资为13000元/月,年终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我个人考核情况发放,并没有约定年薪或固定年薪制,公司提出的我已享受年终奖就不再享有要求补发全年差额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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