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肥东投资有哪些补助?
2019年1月8日,县政府办下发《关于印发肥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东政办〔2019〕3号)文件,对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实行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收优惠 自项目取得土地之日开始,县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50%的奖励,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再给予30%的奖励;所获奖扶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二)土地优惠 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承诺制”供地,即先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待项目取得土地批复后,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新办的商贸、金融、交通、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录》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招引的企业(项目),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之日止,如果当年新引进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入额5% 的补贴。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再给予7.5%的补贴;涉及生产性项目且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可连续享受3年补助;年应税销售收入未超过300万元的,可连续享受4年补助。
(四)贷款贴息 对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新建项目,按规定给予贷款利息20%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期限不超过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