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东投资款如何退还?
这个案子有两个法律关系需要弄清楚: 一个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另一个是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对于前一个法律关系,如果股东想退出,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只能退股(注销股份)或者转让股份给其他股东或外部人。对于退股,一般只有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导致公司解散时才能办理,并且要经过清算程序;对于转让,则要看公司和股东是否存在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向其他股东优先转让,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不想退股也不想转让的,则只有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以股东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而对于后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直接和对方协商,通过适当方式退款。 当然,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已经致使自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或实际损失赔偿。不过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归还已付的款项,因为违约金或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包含有相应金额的款项。
本案股东所支付的150万元,一方面属于股东出资款,另一方面也含有股权转让的对价。在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关系尚未正式解除的情况下,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于理不合,可能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