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展基金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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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免征部分航空运输收费的决定》(财综[2016]34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取消民航发展基金,对航空企业征收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予以退还;

文件附件1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航空发展基金。对于已经征收入库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要按相应手续和程序及时办理退库或退费事宜。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应按规定予以退还。目前,各航空公司均已暂停征收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需要指出的是,在2017年6月底之前,乘飞机出行的旅客仍可能遇到航空公司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虽然国家取消了这部分收费,但考虑到燃油成本的波动性,以及航油采购需要一定周期,届时是否收取及收取标准以当时为准。 在2017年6月底之后,只要机票价格不含机场建设税费,那就是合理的价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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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人所支付的民航发展基金不会返还,但是能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从2019年1月1号开始,个人所得税有6个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中大病医疗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而航空电子客票、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特定票据的金额都在大病医疗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文件第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起止时间,为医疗行为发生年度。所以,当个人因为疾病治疗发生航空电子客票、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交通费票据,在下一年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不能做为成本返回给纳税人,也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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