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和契约基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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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源不同 资产管理源于美国,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金融监管进程的推进而兴盛起来的一个行业。 而国内提到的“信托”,实质上指的是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除了银行保函以外的各种非金融机构出具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函件);与国外典型的资产管理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信托始于1979年,最早开展信托业务的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到2001年底,中国银监会成立后,才统一管理和监管银行、信托和保险业。 从起源上看,中国的信托更多的是一种信贷安排——通过发放贷款形式满足企业或者个人的融资需求。

2、主体及业务模式不同 从主体上来看,美国的资产管理行业主要是指以财富管理为主要服务形态的银行、券商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所开展的受托理财业务。 也就是说,资产管理的本质是一种金融产品受托经营业务。在此模式下,无论是银行、券商还是第三方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或方案,本质上都是作为受托人(根据客户资产规模、需求等因素量身定制),将客户资金运用到位并获取相应收益。 同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因此不管是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职能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业务部门来运作,并不区分具体的产品类型。

反观国内的信托公司,虽然也从事公募基金、债券交易等符合资产管理要求的业务,但更多地是以非资产业务为主,包括同业业务、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等。 而对于“专户理财产品”,尽管名称中带有“资产管理”字样,但从业务实质来看更偏向于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并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比例,其最终受益对象仍然是自己。可见,此类产品本质上的确属于传统信托的业务范畴。

3、法律关系和监管框架不同 在国际上,一般认为信托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自愿履行,所以信托关系的建立必须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双方签署契约,或经法院判决,否则该信托关系不能生效。 如果涉及财产分配的问题,还需要有受益人的书面授权。 另外,对信托公司开展的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要按单登记,并明确记录每个项目的来源和去向,以及每一个环节的费用情况。

国内目前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是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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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与信托合同存在巨大差别。首先二者分别由合同法与信托法调整。信托法对当事人所施加的义务远高于合同法。例如,合同法仅要求谨慎、勤勉、忠实地履行义务,而信托法要求管理者达到专家理财的标准,承担更高的受托责任。 其次,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差别。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共同订立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属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职责由基金合同进行明确约定,但他们在对基金持有人承担责任上,各自的责任是第二顺位责任,即只有在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共同过错时,承担连带责任。

信托型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进行募集,在基金受益人认购基金份额以后,基金管理人(即受托人)与基金受益人之间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而基金托管人介入信托法律关系的依据也是基金合同。从信托的法律关系来看,基金持有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双务合同转变为双方法律行为,而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辅助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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