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gp吗?
首先,从概念上说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是指帮助完成和实施基金投资决策过程的人或组织。而GP是有限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的简称,这个名称中的“G”其实指的是美国《国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规定的三种免税主体之一——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我们可以说基金管理人包括所有GP,但GP却并不一定都是基金管理人。 其次,从法律形态上看根据美国《标准普通合伙企业法》(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的规定,一般合伙人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充当独立的投资人,也可以是一组自然人(联合合伙人)或者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证券交易中充当独立的投资人;而有限合伙人则仅限于自然人。一般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不可以是有责任能力的机构,但必须独立于公司之外;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只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 所以严格来说,一个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到公募基金当中去实现个人理财的目标。但是这样一个个人不能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者(因为一般合伙人没有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义务)。
当然如果这个个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一个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有限合伙人,从而间接参与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则是另一回事了。 但是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是由有资质的法律实体设立的,因此这里的GP往往是特指这些基金管理人(即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英文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简称),而不是泛指所有的潜在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