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红怎么分?
首先,合伙人可以约定以出资额为准进行分配(即按股分红);也可以约定了利润分配办法。但是,无论约定如何,都受到“先回本后分钱”原则的限制,即在清算时,合伙企业应当先清偿债务,包括未偿还的出资,然后才能进行所谓的“分红”。 其次,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因为经营成本的增加、盈利计划的调整等原因,可能使得当初的投资不再那么吸引人了,此时,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这种情况下,退伙人的权利就不能简单等同于“分红权”了——他享有的是基于其投入而形成的债权,而不是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如果合伙人想提前收回投资,他就应该向合伙企业主张返还。如果合伙企业有足够的盈余资金,且没有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其追加投资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予以满足;否则的话,就需要其他股东追加投资或者转让股份来解决。
第三,当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合伙企业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作出决定,只需通知即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其他合伙人有权拒绝为被除名的合伙人支付相应对价,从而避免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