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有风险吗?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和投资理念密切相关,和具体的投资项目无关。 基金行业作为一个金融子行业,其本身遵循着金融行业的特性。而金融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把所有的问题都进行风险计量(量化),并且为每一个问题构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待基金行业,我们就能够找到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所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同时,我们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来认识管理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向投资者如实报告情况 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在发布上市公告时,除遵守《公司法》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披露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处于限售期内的信息。
案例1:某创业投资公司诉某资产管理公司合同案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理应清楚知晓案涉基金的运作模式及风险,其在基金未能按期兑付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反而在基金到期后第一时间寻求诉讼途径解决,其行为并不符合“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严格履行尽职调查 我们知道,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降低或尽量避免投资的风险。同样,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尽职调查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判断投资项目能否实现预期收益前提。我们在选择基金管理人时就应重点考察其尽调能力。
案例2:某创业投资公司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回购涉案债权并支付相应溢价,亦无法证明被告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前述债务承担四分之一(20%)的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科学制定投资项目方案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由于每一支基金都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和投资限额,因此在确定拟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对投资者的负责任态度,来科学合理的作出项目投资安排。
案例3:某创业投资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某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曾作出过同意回购案涉股权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交足以证明被告某集团公司有作出回购涉案股权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