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属于什么法人?
北大是事业单位,这个事业单位跟一般的有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不一样。北大的所有资产都是国家出资的。 从法律意义上说,北大是国有财产(而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国家的代表。
基于这样的定位,北大可以自主地决定如何使用学校里的一切资源——包括人、财、物和学术资源等。换句话说,北大是一个“一切皆有可能”的机构。 当然,作为公立大学,北大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并定期向公众汇报它的资金使用情况。如果它不能证明它所做的事情对国家有利,政府有权撤消对它支持的承诺,甚至吊销它的许可证。
从历史上看,正是由于北大在抗日战争时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才使它在新中国成立后获得了极大的自主权。
1954年6月3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 “高等学校系指大学、学院、专修科,其上级主管机关为学校主管部门。” “高等学校在贯彻中央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享有相应程度的自主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之后,高校获得越来越充分的自主权。
目前,除了少数特殊机构如军队院校以外,几乎所有的高等院校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学校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部寻求支持(包括人的资源和经费的支持),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从而使得高校与外部社会之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