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会重组吗?
首先,我需要说明的是,“重组”这个词的表述并不准确。因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进行重整,而不是非上市企业(参见《破产法》第73条);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作为债券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参见《证券法》第九章),这完全是两码事。所以,将非上市公司的债务清偿与破产清偿相混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我们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是“债转股”问题。根据目前的项目实践,“债转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作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请重整而使债权成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另一种是第三方投资人(通常为私募机构)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并转为股权,从而实现投资退出的目的。这两种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将原债务人的全部义务转化为对第三方的出资责任,只不过前者是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直接主张权利,后者是由法院裁定承认债权人的请求权而由债务人负责实施。无论是哪种方式,对原债务人而言,都不存在所谓的“重组”。
最后,我们来分析本案的情况。据公开的信息显示,北建集团作为施工单位,由于甲方拖欠工程款,已经依法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清偿欠款及利息。如果案件得到支持,北建集团就有可能成为新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建龙集团要求将债权转入持股平台并且由北建集团予以清偿是完全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这种处理方式其实与破产后按顺序清偿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原理是一样的。本案实际上就是普通的金钱债权的清偿问题,并不涉及“组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