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实控人”不是个法律概念,而是个证券市场中的名词。 《公司法》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意思相近的是第4条和第57条,但这两条规定所规范的对象都是有限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机制,而不会直接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公司的性质和风险负担安排都与股份公司不同。
《证券法》中所称的“控股股东”也是指上市公司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 但是,上述规则仅仅明确了“谁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这个层面的控制权归属的问题,但是没有涉及“谁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层面的问题。后者才是“实际控制”的本来含义。在上市公司中,虽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达不到50%,但却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支配公司的运作。这时,我们就说该股东方实际控制了这家公司。
实务中,衡量一个投资者是否实际参与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因此能够实际控制该公司,主要看三个因素:资金投入、业务关系和董事会控制。当然这三个因素并非一定同时满足,但至少应该有一个基本确信的理由来支持我们的判断。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持股型实际控制人。一般通过两个途径形成:一是持股超过50%以上,形成相对控股;二是在不控股的情况下,虽然持股低于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持股虽然在30%左右,但企业实际股东人数很少或股东之间关系紧密,其可控制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造成实质影响。
2、管理型实际控制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形成:一是虽然不直接持有股份,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如委托持股、代持股),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如某个人虽然不持有股份,但与公司其他所有股东签有协议,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由该个人决定,或者授权该个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二是直接持有股份未达到30%,但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者在行使股份表决权时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达到共同控制的目的。如甲持有26%的股份,乙持有20%股份,甲、乙达成协议,表决权听从甲的指示,从而使甲的控制权达到46%。
3、混合型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既有持股又有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权。
在判断实际控制人时应遵循一下原则:首先,应以公司法律、法规和章程性文件为基础。其次,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受某个股东控制时,应主要考察该股东对企业的实际支配权,既要看其对股权的静态支配权,也要看其对经营决策的动态支配权。如果存在虽不符合持股型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却符合管理型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或虽不符合管理型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却符合持股型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仍应看作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第三,应坚持动态判断的原则。在存在代持股份、委托持股或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情况下,如果代持股份等解除,或一致行动人协议期满不再续约,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实际控制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