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如何回购股份?
按照目前公司法,我国公司实行的是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制度,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所有的股份都是确定的,不存在溢价的问题;而只有在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是送红股的情况下,才涉及溢价。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支付溢价”的说法。
当然这里说的只是道理,实际上可能不会这么理想。比如一个企业成立的时候注册资本100万,2年后进行增资,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那么其实这个企业的市场估值也就是600万元(虽然注册资本仅仅是100万元)。如果这个时候老板想要回购部分股份,那么他就必须拿出600万元的真金白银来买回自己当初只有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份(虽然这部分股票是“无偿赠送”的)。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实践中这种情况就会被折中处理——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少到90万元,同时也相应地减少各自的出资,然后以现金方式补足剩余10万元的差额。这种情况下,虽然注册资本减少了,但实质上的股东投资却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在形式上出现了资本减少的情况而已。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操作只能适用于减少资本金的情形。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少缴税款以及维护资金流动性,往往会通过虚高定价的方式实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而对于这种明显属于恶意逃税的操作,新税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出资认购股份做出决策时点与股份交付时点离散时间区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第一条规定,鉴于个人投资者出资认购股份所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造成企业实际取得现金分红的时间晚于股东做出投资决策的时间,且两者之间时间跨度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现金红利可暂不征税,待实际情况发生后,再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