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金收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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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基金的收益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100块钱的收益要上交给国家20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53号)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居民企业取得的外币利息收入,应分别按年(季)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说,不得提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因行权而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收入,均应作为劳动所得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为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的股份支付所得,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所得税,实行预提制,在支付给职工时,应当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当然,如果企业在股改时将股份奖励给员工,那么这些股东就拥有了持有期。在这个期间内,企业盈利了并且有了分红,那么就要对这块红利缴纳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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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基金获得的收益包括:基金的利息收入、股票价差收入。目前,企业投资基金利息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中统一纳税,对于企业通过投资基金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所获价差收入是否应当纳税,目前缺乏明确的政策。但一般认为,企业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投资基金,再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获得的价格差价收入,与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充分发挥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稳定器”作用的角度上来看,如果对企业基金的股票价差收入征税的话,将加大企业投资基金成本,从而削弱企业购买基金的积极性。因为企业投资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保值增值,而如果价格差价收入要纳税的话,基金的增值部分要用于纳税,这不符合企业购买基金的目的,将会使企业投资者对基金望而却步,从而不利于基金的推广。同时这将使基金与企业直接在股市上投资相比缺乏吸引力,也不利于增加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更会削弱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维持证券市场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因此主张对基金的股票价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将企业投资基金获得的股票价差收入列入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国税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取得明确的政策规定后再执行。在目前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暂按不征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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