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算不算贷款?
小张向朋友小王借钱,提出借1500元,分三个月还清,利息共30元。小王觉得方便,就答应了。小张想,每月要还117元(1500元x0.07x12/360 +30元),还能接受。但是小王拿钱回家后计算了一下,如果按1500元每月收取利息0.7%,年利率就是0.7%x12=8.4%,这明显超过了我国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5.56%的上限,于是跟小张商量,把第二个月起每月的利息减为0.6%,第三个月按事先约定还清全部欠款。
那么问:小张和小王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案例深析:
1、从法律规定上分析:小张和小王之间的协议虽然事先约定了“利息”,但是小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提前协商一致,把“按月计收利息2%”变更成了“未实际发生额”,即双方同意将“利息”消灭。所以,小张向小王的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小张的借款不需支付利息。
2、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事实上,在分期付款的借贷中,债权人取得利息的方式是按照分期金额及时间计算资金成本,而资金成本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就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受政策影响,时常调整,所以分期付款的利息实际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付出的代价,即资金成本的代价,它包含了贷款人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和其他相关费用。而现实中,由于分期偿还,债权人的实际资金占用数额是一直减少了的,所以最后签订的分期协议中的标准其实已经包含了资金占用利息。而在最终结清时,如果债务人不仅需要归还本金,还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这个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也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所以在实践当中,无论是银行还是个人,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一般都还是允许的,而且也还是比较乐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