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确认商誉吗?
关于联营企业的商誉确认,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10]15号)中规定“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交易中形成的商誉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以及“在确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应当扣除资产净值、负债价值和后续支出”;由此可知,对于联营企业(被购买方)的商誉应该予以确认。 但同时该应用指南中也提到“除以上所说的各项因素外,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还应当包含购买企业对被购买方未来发展的预期”,如何考虑预期未来的发展是确认商誉是否正确的关键,也是实务中的难点。
我个人认为,如果预期被购买方可带来超额利润的能力将有所削弱,则不应该再确认商誉,否则就应该确认。 例:某投资方与另一投资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投资方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的50%,另一投资方1,0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也50%。
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该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及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市场价值为3,600万元。据此,计算出每个股东的股权价值为1,800万元。但考虑到两个股东的投资不同,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相同等情况,导致股东未实现的盈余不能完全相互抵消,从而产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 假设第一年净利润为400万,第二年净利润为600万元,第三年净亏损200万元,则第四年可以分配的利润为600+200=800万元,但由于各个年度净利润不相等,所以每年年末各自确认的盈余不得相互抵消,即第一年末(年初)应该分配的利润400万元,第二年末应该分配的利润600万元,第三年应分配的利润为-200万元,第四年应分配的利润800万元。也就是说,在联合财务报表里要分别列示这四个年度的营业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和本年盈余。
那么从第四年就可以分配的800万元利润中,有400万元是来自于当年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而另外的四百万元则是之前三年累计未分配利润的累积结果,这400万元的经营活动所得已经体现为了当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而另外的那四百万则属于以前年度的沉淀收益,不能重复计入,否则就导致了重复计算。而这400万的经营活动所得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归集后,再通过“本年盈余”科目结转至“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