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做G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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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内现有的法律,合伙企业本身是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不能做GP);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合伙企业不能发行基金产品(不管是私募证券基金还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别的基金管理公司,成为GP所管理的基金的LP——这是没有限制的。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的管理是负有无限责任的——这意味着当基金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这个普通合伙人是个合伙企业,那它本身的财产就要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作为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如果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作为普通合伙人对该合伙企业所管理的全部基金财产就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风险对于投资人来说无疑是很可怕的。为了避免自己的钱“打水漂”,投资人在选择GP的时候就会慎之又慎,那些名气不大、规模较小、资金池里资金量有限的GP很可能会被投出的标的中,而那些实力雄厚的大机构则相对“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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