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后如何诉讼?
公司变更名称对于原合同是否产生影响,取决于原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公司变更名称并非就是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因此认为合同关系消灭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达成新的合意,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债权凭证,既然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个人,则没有必要以个人名义给债权人出具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而且即使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借款合同上也应当载明公司以前所称的名称,这也是符合一般交易惯例的。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公司变更名称一事而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其一直在主张债权,则公司抗辩时效经过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债权人得知公司变更名称后,以通知或起诉的方式要求公司履行义务的,此时如果公司以超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事项的除外。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判断时间节点的标准,同时考虑交易习惯、当事人是否主动主张权利等因素,综合考虑判断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