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企业交什么税?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化肥增值税征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4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业机收服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农药和化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其中,对出口企业销售出去的自产农药和化肥,一律免征收增值税,同时返还已征税款;
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及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农药和化肥销售收入,对不能准确提供购进原材料等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不能认定为免税或减税项目,须依法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农产品,是指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烟叶、茶叶以及其他农作物;
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的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的单位在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后,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保留、调整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1]33号)文件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统一调整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