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接管倒闭企业吗?
银行不直接介入企业的实际经营,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间接介入。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权制衡机制。董事会负责企业的战略决策和整体运营,总经理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这种机制的本质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互独立并有效运行。
但是在现实的公司治理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董事和独立监事往往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情况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甚至监事会都不知所措或无力应对。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当然,这种介入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仅仅干预企业经营事务,而不涉足企业日常运作。从本质上看,这种介入是一种基于市场信念的“积极”干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申请,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管理人进行债务清理。
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 “以效益为主” 、 “安全性原则” 和 “流动性原则” 。2015年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更是明确了金融监管机构对出现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三种方式: 接管、托管和重组。
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财务危机时,银行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接管等方式来挽救,而不会放任自流,任其破产清算。 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一般都不愿意让银行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不愿意让银行介入高风险行业。这是因为: 如果银行介入公司的业务经营,则会产生新的利益冲突问题,银行作为经济人的本位主义可能会掩盖其作为公众机构的宗旨; 银行业属于特许行业,准入壁垒较高,如果允许银行跨业从事其他行业的业务,必然会导致银行业垄断地位的加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旦银行介入非银行业务,由于其天然的资本劣势,很可能会为了追逐短期利润而将风险转移到其他领域; 等等。
相反,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财务危机,银行业则可以基于其公共职能实施救助。因为银行通过提供贷款等信用工具,把资金贷放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其实质是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的总体财富,这是一种“积极的”干预。在这种干预下,虽然银行可能暂时蒙受一定的损失,但这种损失最终会通过社会总财富的再分配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