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利息如何计算?
一、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作为当期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对关联方的借款费用不允许进行资本化。对于企业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凭相关证据资料计入当期费用予以扣除;而对于非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利息,则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①对于符合资本定义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相应资产的摊销额,在预计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各有关成本项目;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费用,可计入发生当年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填写主表2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如果纳税人未取得专票,或者虽然取得专票但是不能认证的情况,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显示需要抵减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项,而应填报在第48栏“本期预缴税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