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融违法么?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其本身是无所谓的“自己花钱自己去”的问题的;其次,对于题主所述的公司通过发债融资是否构成自融呢?这个就涉及到底层法律关系的认定了——即你所说的“自融”到底指的是什么?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借款从而形成债务之债的关系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自然是不符合发债的一般交易规则的(毕竟债券投资者都是要收取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属于自融无疑了。
但是!我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自融”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企业发行债券本就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啊,就像我们个人去银行贷款一样,也是融资的一种方式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贷款,银行都是根据你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等情况,决定向你提供的贷款额度,而企业发行债券也是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也会对你的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然后确定你发行的债券总额(当然这种评估跟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有很大不同)。
可能我说这里会惹来很多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吐槽,说我是外行,但我要说的是,我虽然谈不上金融业界资深人士,好歹也混了这么多年了,如果连这个基本的逻辑都搞不明白的话,那确实应该回炉重学了。 最后,回到这个问题本身,企业发行债券是不是一种融资方式的选择呢?当然是,而且是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选择(相对于直接融资而言)。那么请问,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为什么不做这样的选择呢?只有那些面临破产清算的烂摊子企业才会既无钱支付利息又无力偿还本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