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续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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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基金管理人需要清算基金份额,进行基金终止后的各项处理工作;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基金的存续期尚未满,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持有人协商决定提前结束基金运作,这就是我们常提起的基金“清盘”。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终止基金运作并予以公告: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二)基金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基金被责令限期清退,不能履行兑付义务或者被依法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过往经验来看,多数基金的清盘是因为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基金运作终止,比如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届满、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等。但也存在少数情况是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基金被迫清盘的,比如在2013年A股剧烈震荡时期,就曾出现因为股市下跌导致大量基金资产净值触及或低于基金合同设定的止损线,从而启动清盘程序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况也可以触发基金公司的清盘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大部分情况下基金的清盘过程都是由基金公司主动发起,但并不意味着基金清盘就一定是“主动”的,也有可能是在基金运行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出现,从而导致基金面临无法规避的损失,这种损失超过了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使基金处于一种被动清算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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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存续期间总量可变,基金份额可以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一般为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是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基本上反映了基金单位的实际价值,这种管理方式使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少受封闭式基金那种封闭期内在证券市场剧烈变化而价格又不灵敏所带来的损失。

持续营销是基金营销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是一项连续的过程。新基金的发行与管理并非营销工作的终结或告一段落,基金管理公司持续的、稳定的营销工作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才正式展开。营销工作将伴随基金业绩和基金规模的发展一直持续。具体地说,基金发行后,基金公司必须随时宣传产品特点和基金业绩,为产品持续运作营造良好的基础,同时还要进行基金持有人的服务,增加基金持有人对基金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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