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具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由此可以看出来,企业法人陷入破产状态具有两个判断标准:
1、“不能偿还”是指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支付但恶意拖欠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清偿能力,不属于破产状态。
2、“不足以清偿”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抵偿全部债务。这里要注意区分不足清偿和不足以清偿的区别,前者是就债务人全部债务而言,后者是针对债权人各自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而言。两者意义不同,但是结果一样,都是表明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完全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对于企业法人来说,“资不抵债”是最常见的情形,因此很多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将二者视为同一含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确无履行能力,但是借款关系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一般予以支持,而无需以借款人“资不抵债”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下列事项会影响企业的破产: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行为;
(三)社会突发事件;
(四)市场危机;
(五)融资障碍;
(六)财务危机;
(七)法律风险;
(八)其他不可预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