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必须实缴么?
谢邀,这个问题涉及《合伙企业法》的一些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写明,“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首先,合伙企业是法定的民事主体(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类似),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次,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合伙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依据。
既然如此,那么合伙协议如果约定了实行实缴制,那就应该按实缴制办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注册资本或投资额,则视为认可认缴(注册)资本或投资额。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在实践中如何把控是个问题。 所以还是建议题主仔细研究一下合伙协议的内容,看是否存在相关条款约定不明或者违法的情形,然后可以结合自己的需求,考虑是继续执行该协议还是修改、签订新的协议,毕竟这涉及到自己是否退出或者减少出资的问题。 但不管怎么样,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无法逾越的,因此即便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也需要先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操作,然后再行协商解决。否则的话,对方以你未实际出资为由起诉要求你承担股东责任,你将很难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