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具体指哪些?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可直接归属于应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一)缩短折旧年限的,按照60%的比例缩短。
(二)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优惠可以单独享受,不需同时享受缩短折旧年限的政策。
(三)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购置固定资产次月开始按月计提折旧,其固定资产使用年数最后两年的残值,应按照购置固定资产时约定的预计净残值扣除已计提的折旧额后的余额平均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