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质押股票什么意思?
股东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直接或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用于融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质押”。 质权人获得对目标公司股票的质押权和因该部分资产贬值而获得的优先受偿权;出质人的股份仍保持流通性,并可继续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和承受价格下跌的风险; 由于出质的为可自由流动的上市流通股,因此其评估价值比较容易确定且变动也比较灵敏。同时这种权利具有金钱债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及抵押。作为质权的标的,其价值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所以是一种很受欢迎的新型担保方式。 (一)从质权的性质看: 1.股权属于财产权利范围,因而股权质押属于财产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 2.股权质押与一般财产质押的区别在于: (1)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股权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债务人或者被担保人将股权质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依法转让并获得价款,并以转让所得清偿债务或者向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 (3)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转让股权。
(二)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分抵押财产以及依法将抵押财产自愿出租给他人使用权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入股进行投资获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但不得侵害抵押权人的权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第二款规定: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应当折价处理,扣除保证金”。 结合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质押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企业股权这类权利质押的方式却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