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偏离度是指什么?
当前,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金融监管的严格性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信用风险,银行面临着不断上升的信用风险和不断下降的盈利水平。为了降低信用风险,同时提高盈利水平,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成为当前银行的必要选择。公开招标是将商业银行大批量的不良资产分散处理,以缓解不良资产沉淀和银行经营压力。但是,在履行公开招标合同的一个长期过程中,由于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变化或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可能不愿意履行合同或者提高转手价格。面对这样的问题,司法诉讼就成为了银行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无奈也是最有效途径。然而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必须做到贷款证伪和举证责任的转换。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有效手段就是法院司法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为了解开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抵押、质押物真伪,司法侦查权可以有效解答这一疑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往往会要求贷款银行和借款人进行协商,就相关鉴定事项形成一致的鉴定意见。这种一致的鉴定意见属于法院在司法鉴定基础上的类案裁判规范参考。只有在该参考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法院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司法鉴证。
如果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不能就鉴定意见形成一致,则贷款银行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鉴定机构为准)。该指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在性质上与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鉴定意见基本相同,都具有当事人认同的权威性和很强的证明力。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虽然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其证明力明显小于双方达成协议形成的鉴定意见。
如果贷款银行和借款人达成鉴定协议,贷款银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该协议,以该协议作为证据,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对该协议中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定。而在达成鉴定协议后,本案的鉴定对象、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等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的鉴定期限等事先议定事项,均以该份鉴定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