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资车有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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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的法律,汽车属于消费品的范畴,而所谓的“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在当地进行实际经营的外国企业; 将生产设施、设备等搬出中国境内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于国内不再提供任何服务,因此不享受该政策。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合资公司(此处特指外资公司)是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但现实往往没有这么美好……

一、关于征税依据的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合资企业”的税收处理应当结合其“经营所得”或者“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其实这里存在一个逻辑错误——因为作为法人实体,“合营企业”不可能像个人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里的“所的得”“应纳税所得额”显然是指该企业作为法人的经营所得,而不是“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这显然是为了照顾我国部分企业不合理的低税率而设置的折衷方案)。

二、关于征税范围的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扣除 实务中,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投资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在税法上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我国税法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申报扣除与收入有关的费用(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额和扣除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求纳税人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原则,而业务招待费作为一种经营性支出,如果允许其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就违反了真实性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广告费如何扣除 同样涉及到税法上的理解问题。广告费作为销售或营业费用的列支项目,原则上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的商品(以下简称“销货”)(包括零售或餐饮服务),如采取折扣方式销售,除发票注明金额外,还应注意:现金折扣未计入销售金额的,不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现金折扣计人销售收人的,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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