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为何不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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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发行人不符合首发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发行人暂停发行,或者依法取消其发行资格。 据此,发行人不符合首发条件或者发行期间发现重大事项需要终止发行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上述办法处理;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发行条件或者发行期间发现重大事项需要终止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依其规则处理。 对于被责令暂停发行的公司,在责令停止发行期限内,不计入证券交易时间,股票报价不再表示发行价格,投资者不能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本案中,四川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金亚科技 “)IPO 过程中提供虚假报告,2014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但至迟在 2015 年 1月,金亚科技已经更正了相关报告中的虚假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管机构备案,因此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又不属于严重影响继续发行条件的情形。另外,鉴于我国目前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高于 A 股其他市场参与者,且要求具有持续性,故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时,宜以首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点为界,之前的行为不认为是影响发行条件的行为,之后的违法行为则应认定为影响发行条件并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

二、关于是否应启动退市程序的问题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深交所决定,可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披露;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市: (一)上市公司出现资金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事故而导致濒临破产; (三)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四)法定代表人无法定理由失联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 (五)不具备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资格; (六)严重扰乱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强制退市的其它情形。

本案中金亚科技的财务报告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之后也未能得到改善,符合触发退市风险的法定情形,应予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但综合衡量金亚科技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尚不构成触及退市的法定情形,无需启动退市程序。一方面,金亚科技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非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尚未达到必须撤销上市后行政监督机关对其发行核准的决定以及撤销其股票挂牌的决定;另一方面,虽然公司 2013 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已在事后通过调整、补充完整的相关财务报表得到了纠正,且报告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正数,并不属于”会计报表显示的资金流量可能不足以支付债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财务状况发生大幅恶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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