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支出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的税额,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非生产经营用物资和设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减除有关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自建的仓储设施用于储存本企业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人将购置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的,允许从固定资产原值一次性扣除;允许分期摊销并计入费用的,按实际支出额减去计提折旧后的余额,准予直接记入当年利润总额;
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损坏的建筑物,所发生的修复费用,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七)下列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予以税前扣除: 八)经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以及经税务部门确认为合理损失的基金,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九)企业参加保险,按规定支付的寿险保费,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超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扣除限额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