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成立基金会?
一、什么是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利用慈善信托基金方式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会计制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章程,如实记录财产变动情况并做到账可查、款可付、物有据。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慈善法》第三章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住所、组织和机构代码;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资金已经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报告;
(四)住所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办理成立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上述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成立登记申请。
2.受理。接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核准。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4.颁发证书和印章。经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登记证书和刻制印章。 三、基金会的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
(二)理事长、首席代表发生变化的;
(三)住所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为: 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社会事务科审批,经同意后,到注册大厅领取变更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基金会的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任务,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宣布注销的;
(三)因合并、分裂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 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为: 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经社文处同意注销后,到注册大厅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手续,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