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诈骗员工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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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叫做诈骗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追究。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只要诈骗2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了。 所以不管是不是主动还是被动参与,都算诈骗 2.公司是法人,本身不会受刑罚 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就不一样了 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职务上的权力和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权限,二是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之便通常表现为利用本单位的职务便利即利用从事公务活动或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而在本案中张某并非公司职员而是接受雇用临时聘请为业务员,其没有直接经手公司业务资金也没有管理权限所以不能适用职务侵占罪的第二项即行为人在没有管理权限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但是张某作为公司股东,虽然没有经手业务款项,但却是股东分红利益的受益者,这种分红利益实际上就是公司资产,而且张某也是明知自己并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却享受了分红,所以可以理解为张某侵吞了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 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量巨大的;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 因此张某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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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某证券公司一员工被指利用系统漏洞骗取巨额交易款被捕并获刑 案例二 2017年,上海普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4万余元; 案例三 2019年,成都中院审理一起“荐股”炒股诈骗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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