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额加税吗?
税法上所说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所说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税法上所说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为了使无形资产成本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补偿,税法上专门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办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 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不相一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上述所说的在2017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用所得弥补亏损,弥补不尽的仍须按有关规定的10年扣除期限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