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偿还借款合规吗?
实践中,许多企业经营不景气,本身需要银行的支持和救助,但银行为确保贷款能够偿还,常常要求借款企业不得向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借款。对于该类条款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因为合同法并未规定该类条款,且禁止借款企业向第三方出借资金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实践中常见的禁止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条款。
笔者认为,应从条款的内容和性质加以区别:
如果从禁止企业向关联公司提供借款条款的内容上看,属于对《公司法》第 16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强化,或者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 条所规定的禁止企业经营高风险业务条款的,那么应当从保护金融债权人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进行考虑,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如该条款的内容仅限于禁止向关联方公司提供借款,没有其他限制性条款,应结合企业类型、企业性质加以区别。如针对国有企业的,应认定为无效;针对《公司法》所规范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认定为有效。
如果银行和担保公司约定禁止出借资金条款,则无论对企业类型等如何限制,都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