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净资产如何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良好的财务状况应当由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在会计事务所审 计备案且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财务报告予以证明。同时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时,一般都要求供应商提供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于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本身特点的要求,为使自身条件满足项目竞争要求,供应商往往都以企业自身的净资产规模来体现自身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在此情况下,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供应商可以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具备净资产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为符合具有履行合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以此代替《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当然,在提供上述材料时供应商仍然应当提供审计报告中所显示年度以后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