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如何进成本?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在两年以上甚至若干年内不能全部变现,其价值随着耗用时间的延续而逐渐损耗,其损耗价值不能一次性计入耗用月份的成本、费用,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折旧率,分别在各个使用月份分摊,计入当月的产品成本、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不能直接进成本。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一次性作为企业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其范围包括: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二)修理后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对外购或投资取得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而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或价值以外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扣除,以准确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作大修理支出,一次性作为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