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可能为负数吗?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权证书,并应当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以及设立撤销情况、合并分立情况等重大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自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办结设立登记或者出资缴付手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的首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分离,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股东按照出资时限进行出资。公司应当将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记入公司股东名册,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发起人应出资的责任以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应经过评估进行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净资产可能为负数。